在劳动法规中并未具体规定加班两小时计为半天,四个小时记作一整天的情形。
然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框架,用人单位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出于生产经营实际需求,可在与工会以及雇员达成共识后适当延长工作时间,但通常情况下每天额外工作时间不应超过一小时。
若因特别状况导致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则应在保证职工身体健康的前提下,每日最大限度地延长工作时长不超过三小时,且每月累计加班时间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因此,若是工作时间超出常规的法律认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即每天八小时),则多余的工作时间便属于加班范畴,需按规定支付相应加班费或予以调休补偿。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