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关于拆迁补偿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未对补偿金额设定具体数值上的要求和标准。
相反,仅有以下两个性质不同的制约因素和评价基准:
对于集体土地使用权人所拥有的房产实行货币化补偿时,其最低限额为该建筑物的原始建造成本;
同时,还可根据需要提供相应的换购或土地价格补偿等方式进行置换。
针对原属于城中村地区的房产而言,如果采用货币化补偿的形式,则必须确保补偿金额不低于市场供需水平;而若选择房屋置换的方案,则应保证在同等区域内实行“拆房还房”原则,即以平方米数为单位,按照最低标准予以替代。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在国有土地上的房产进行拆迁补偿时,同样必须遵守“同地段、同类型房屋,以平方米为单位,按照最低比例进行补偿”的原则,且补偿金额不应少于市场水平。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
市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补偿内容应当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附属物价值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包括房屋价值以及附属于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被征收房屋附属物价值包括房屋室内外装饰装修、各类附属设施、设备、彩钢结构、钢结构、树木、壁画等(不包括燃气安装、集中供热)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