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误工费,其金额大致由受害者的误工期限与个人收入情况所决定。
关于具体误工期限,则需依据提供救治服务的医疗机构给出的相关证明为准。
具体而言,误工费的计算方法包含了针对患者是否拥有固定收入这两个方面进行区别对待。
当受害者具有固定收入时,误工费将依照其实际遭受损失的收入水平来计算。
反之,如果受害人并未享有固定收入,那么误工费将按照他最近三年内的平均收入来衡量;但如果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他过去三年的平均收入情况,则可参考位于诉讼所在地区或者临近区域的同行业,在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中进行相应估算。
所谓“固定收入”,是指在诸如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工作领域内工作的人员原本应当按照规定获得的、但因为医疗事故导致必须入院接受治疗而影响到他们日常工作的工资、奖金、津贴、特种工种的补助金等合法收入。
通常,我们会以雇佣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和工资明细表作为参考数据。
对于那些没有固定收入的人群,其中包括了两大类,一是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或渔业生产的农村村民,二是从前曾有过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过或者拥有别的相关凭据的,在医疗事故发生前也曾经对某项特定的劳动有所投入的人。
只要他们在医疗事故发生前的收入还能够维持自己正常的生活水平,例如合作社的经营者、城乡自主创业的个体工商户、临时的打工者(散工、短工、临工)、家庭家政服务人员等等。
在这种情况下,这些人都将被算作无固定收入群体,误工费将会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所在的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进行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