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情况的考察需要考虑多种因素。
首先,若所签订的拆迁协议具备了变更所需的条件,那么这一份协议便具有申请变更的可能性。
然而需要强调的是,若在签署过程中存在越权代理以及使用不正当手法,例如欺骗、恐吓等,则导致签订的协议失效,具有被修改的可能。
其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若签订的拆迁协议与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及其它相应部门对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品的许可文件有所偏差,则该协议将被判定为无效。
另外,如果签订协议的主体缺乏有效的民事行为能力,同样使得这份协议有被重新审视并修正的机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