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涉及走私吨位较大的偷逃应缴税额,便将可能触及刑法范畴,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等刑事制裁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在所有涉案人员中,如果有从犯认罪态度良好且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其所受刑罚将会被酌情减轻、降低处罚力度甚至完全免除处罚。
这里所言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系指违反海关业务规定以及相关法令,秘密地涉及到运输、携带、邮寄非违禁物品如毒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货币、国家明令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珍惜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固体废弃物等除上述列出外的所有其他非法物品,未经官方许可进入或离开国境,逃避税收,情节恶劣者,即构成此项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