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房过程中,若选择采取抵押贷款的方式进行付款,那么所购房屋便可以增加配偶的名字于房产证之上。
然而,若该房屋购买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建立之前,并且购房全款已一次性支付完毕的情况,这种情况便能够以个人婚前财产的形式存在,在未来涉及离婚问题时,此种类型房屋并不需要参与到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分割当中去。
如果在婚姻关系确立之前就已经支付了首付款项,而剩余款项则通过按揭形式进行支付,且房屋所有权证书之上只印有其中一方姓名(或者还包括其亲属)的,那么这种情况之下,这套房屋本身应被视为属于个人婚前所有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