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若是强制要求员工加班,劳动者并无权力立即终止雇佣关系。
尽管如此,劳动者在超出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过度加班情形之下,同样不得随意地选择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若在超时加班的环境下,雇主拒绝支付合理的加班薪酬,并且未为员工提供相应的补修休憩机会的话,那么此时职工便有权利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来决定是否结束与雇主之间的劳动契约。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过度加班并非毫无争议地成为了劳动者随时随地解除劳动合同的正当理由。
对于那些仅仅因为个人原因不愿接受过度加班的职工来说,他们试图离开现有的就业岗位须提前30日以书面通知的方式通告其所在的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