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业协会之特定规定,以及在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共同被称为“基金设立文件”)的约定下,信息披露义务人员需对投资方进行充分披露。
这个披露方式主要关注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员与投资人事先协商好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中,要求双方严格遵守其中所述的各项规定,如此操作乃是维护彼此的合法利益,也是为了确保投资市场的持久稳定和符合经济发展的总体需要。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