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确如此。
所谓“劳动关系”,乃指劳动者依照合法规定,与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后,从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一种法律上的联系纽带。
在此过程中,劳动者需要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参与由用人单位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以此顺理成章地融入用人单位团队,并从中获取相应的劳动薪酬以及得到必要的劳动保障。
而所谓的“劳动合同”,即代表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对于确立劳动关系的具体约定,对于双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进行了详尽的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倘若双方始终未能签署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亦可依据相关规定选择正常辞职。
然而,当双方打算建立劳动关系时,就必须事先制定并签署劳动合同。
在尚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时,所形成的便是一种不稳定的不定期劳动关系,劳动者有权随时通知用人单位终止这种关系,并且不用提前30天做出任何事先通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