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囚禁场所中,如监管所内,以下人群并不适合被长期拘留:
包括并无固定思维能力的精神异常患者、中重度传染性疾病患者以及孕期或哺乳期女性。
对此规定,监管所的职责在于,对所有被拘人员进行全面而严格的身体状况检查。
如果某位被拘留者患有精-神疾病或者近期被确诊为患有急性传染病、亦或是患有其他种类且严重影响日常生活的疾病,监管所必定不会予以接收。
因此可以断定,对于那些患有大型传染病的在押人士来说,监管所将没有正当理由来接收他们。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第十一条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严格检查。非日常用品应当登记,代为保管,出所时核对发还或者转监狱、劳动改造机关。违禁物品予以没收。发现犯罪证据和可疑物品,要当场制作记录,由人犯签字捺指印后,送案件主管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