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如果抚养子女一方刻意阻止对方合法探视孩子的权利,享有探望权的一方便可依照法律规定向司法机关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在此情况下,司法部门通常会派出专职执法人员陪同申请人履行探望义务,同时针对阻碍者实施相应的说服教育工作。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司法机关并不会对未成年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强制处置,而只是依法对负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采取强制性的手段与措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