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若直接负责抚养孩子的一方拒绝为享有探视权的另一方履行探视权益,那么该享有探视权的一方可针对其不当行为向警方报案寻求帮助。
通常情况下,离婚后仍由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独自承担监护责任时,如无正当理由而阻碍另一方合法行使探望子女的行为,则另一方有权选择向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和诉讼以寻求纠纷的解决途径。
此外,有权享有探视权一方也可以通过申请司法强制措施,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需要指出的是,《民法典》所确立的“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探望权”,其依据在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特殊的亲子关系性质,任何人均不能进行无理的干涉和制约。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