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父母亲仍然健在之际,祖父并不能被视为孩子的正式监护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所规定,未成年子女的直系亲属——父母才是首要且最为关键的监护人,他们肩负着保障及照顾小孩的主要责任。
若父母无法全面履行其相应职责,例如因故离世、精力不足以顾及小孩子,甚至于失踪等异常状况出现时,此时,诸如祖父母这样的亲属方能代替监护人一职。
然而,即便面临如此困境,祖父母要想获得作为监护人的权利亦须遵循特定程序依法进行。
因此,只要父母仍然健在,那么祖父便不属于可称之为正式监护人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