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个非全体股东私自利用公司公章面向个人提供借款担保之行为,应视为违反法律法规的不当行为。
首先,我们将视线转向法律层面,如果该名股东未遵循公司制定的合法决策流程,擅自违规使用公章为他人提供担保,那么这样的行为很可能被法院裁定为无效。
且更严重的问题在于,倘若该名股东虽持有某些权力但却未能严格遵守规定使用公章,以至于导致公司需要承担无谓的责任和债务负担时,公司不得不偿还债权人总负债的一半。
然而,若该股东并未得到授权,甚至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公章后进行担保活动,最终可能会因犯下合同欺诈罪而受到法律制裁,从而使公司和银行共同陷入困境。
纵观实际生活层面,倘若有股东悄悄地运用自家公司公章为他人提供担保,由此给公司带来了重大经济损失,那么公司可以依法向该股东追偿并要求其对公司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