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将会带来无比严重的消极后果。
当父母被判定为失信后,他们将被迫纳入且全国范围内的公共信用体系,这无疑会对其未来在整个社会中的声誉造成极大的损害。
更为重要的是,个人失信行为还可能对其后代产生不良影响,例如他们无法再享受学费昂贵的私人教育资源,尤其是那些价格高昂的贵族学校,而公立高等学院并不在此限制之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