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在未领取结婚证的同居关系中,其中一位伴侣不幸离世,在特殊情况下(例如逝者留下遗嘱将对方列为遗产受赠人),尽管他们并无合法的婚姻关系,但另一方还是享有继承的权利。
然而,若是没有立下任何遗嘱,且这段男女双方共处的同居关系形成于公元1994年2月1日后,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另一半固然具备丈夫/妻子的身份,但是无法享有作为配偶应有的继承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