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契约乃商品房预售方及预购方二者通过共同协商后达成的一份书面协议,规定了预售方应在约定时限内将即将竣工的商品房所有权转至预购方名下,同时,预购方也要向预售方支付定金或部分购房款项,并按时接手商品房。它实际上是一种买卖合约的具体表现形态。就商品房预售契约的有效性问题来说,主要涵盖以下四个要素:一是签订主体需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二是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必须表达出真实意愿;三是所签订的内容以及表现形式都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四是如果符合上述三点要求,则该项契约即具有法律效力。值得注意的是,在这四大要素中,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以及内容合法性的确认并无特别之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一般原则进行判断与认证。然而,对于签订主体资格、形式合法化等两大要素,商品房预售契约却显现出特有的特性与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