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十种情形,均可作为要求退还已购买之房产的理由:1. 开发商未按照约定时间将房产交付给购房者;2. 所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因存在法定或事实无效的因素而无法履行;3. 在未征得购房者同意的前提下,开发商单方面对原定的房地产规划进行了调整;4. 房产实际测量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之间的误差超出了法律规定的3%范围;5. 由于房屋本身的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到正常居住和使用功能;6. 该房产的所有权归属关系模糊不清;7. 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存在着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8. 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为购房者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9. 购房者在申请银行贷款时,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贷款合同未能如期办理妥当;10. 开发商在开发建设期间,将项目整体或者部分权益转移给了他人。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