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因交通事故导致机动车辆或非机动车辆价值降低,则需由致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车辆价值降低被认定为属于财产损失范畴,因此关于车辆所遭受的损失以及相关维护修缮成本应由侵权责任人全额赔偿。
且考虑到具体损失程度与实际支出费用的实际情况,须按照实际损失及支出费用来确定最终的赔偿金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