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涉足者是用婚姻双方的共有财产购置的上市公司之股本,即夫妻购置了该公司的无记名股票,这样的股票并不彰显出持股人的身份,故而在股东权益上体现得更为自由和流通。
因此,如若在婚姻生活破碎的情况下,这类股权便可在离异过程中直接进行资产分割。
或是由其中一位亲属获得这些股票并给予另一方适当的经济赔偿,又或者是通过抛售股票来将已获取的资金依据一定比例进行分割。
然而若是无法达成以上任何一种解决方案的话,那么便只能采取直接将股票划分为若干份额,再行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二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