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民法典框架内,夫妻结婚后,由父母所赠予的房地产,若产权登记于夫妻二人的名下,我们应将其视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这意味着,我们可以将此理解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
然而,当父母借由明确表示或其他特殊情况(例如,特别的协议或者口头承诺等),强调他们仅是向某一方孩子的赠与时,则不在此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