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损失补偿法则如下所述:
1.在运输过程中,如有快件丢失、残损或短缺情况发生,对于未经保险估值的普通快件,信函类将给予本次服务费用的两倍赔付,包裹类则依据实际损失价值给出对应的赔偿,
然而,赔付的最大金额不能超出本次服务费用的五倍之多;
2.如对快件采取了保险措施(即保价),依据保价金额的2%来收取保价费。一旦快递丢失,我们将会按照是否购入保险以及投保的保价金额作出相应的赔偿,购买保价的最高限制额度为每票人民币壹万元整;
3.若快递在运输过程中不幸丢失、损坏或短缺,我们将免去您此次的服务费用;
3.如果因为自然灾害、航空事故、战争、交通事故、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快递延误或破损,我司概不负责。若邮政企业由于故意或严重过失行为而导致的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能执行上述条款规定的义务,则无权引用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责任上限。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
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