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为购买房屋而出资且房产登记仅写有女方之名,那么此种情况并不被视作是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具体而言,当一对夫妻在结婚前,其中一方签订了不动产买卖合同,并以其个人财产作为首付款进行支付,同时向银行申请贷款。
然而,由于该笔贷款须在婚姻生活中借助夫妻双方的共有资金进行偿还,因此在婚姻解除或终止之际,这些不动产将被要求按照签署的买卖合同规定的条款进行处理。
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尝试讨论解决方案后无法达成共识,此时,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对争议的不动产所有权做出裁决,由产权登记的一方所持有的不动产进行裁定。需要特别强调指出的是,对于尚未偿还完毕的贷款,也将被认定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