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已不再设有单独的“引诱奸污幼女罪”之条文。
根据最新的刑法修订案(九),将原本适用于嫖宿未满十四岁女性的嫖宿幼女罪予以废止,对任何涉及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行为,皆按照刑法中的有关条款,即奸淫幼女者以强制性交认定为强奸罪,并加重惩处。
此外,对实施猥亵幼女的行为仍将视为触犯刑事法律,且一旦罪名成立,则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