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其需要提交证据的截止日期须在举证期限结束之前的七天内提出来。这被视为一项法定义务,具有不可更改性并且不受任何延期、暂停或者扩展的影响。因此,如果当事人在此期间未能遵守这项规定,他(她)便会失去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权力。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