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原告在向法庭递交诉讼请求时需缴纳相关的诉讼费用。
具体来说,以下三类诉讼费用应由原告承担:
第一类是案件受理费;
其次为申请费;
最后则是指证人、鉴定人、翻译员以及理算师等在被法院指定的时间内出庭所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以及误工补贴。
然而,以下四种情况下的诉讼事项无需缴纳当事人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
首先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特殊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
其次为裁决生效的案件,即那些被拒绝接收或审理、驳回起诉及上诉的案件;
再者代表对不予接收、驳回起诉以及管辖权异议裁决有质疑并提出上诉的案件;
最后便是关于行政赔偿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