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产程序终止之前,法人的变更被禁止;一旦破产程序结束,这个限制即可解除。相关法规明确指出,自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作出判决并将其通知债权人之日起到破产程序终止之日止,债务人的所有相关人士务必履行以下责任及义务:
首先,妥善保存并严格掌控他们控制和管理的资产、印章、账簿、文件等各类资料;
其次,按照人民法院以及负责处理该案件的管理层的命令开展工作,同时坦诚且完整地回答各种提问;
第三,应当出席债权人会议并认真回复债权人提出的问题;
第四,在未得到人民法院允许的情况下,不得擅自离开其居住地;
最后,不得出任任何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上述各项提到的“相关人士”,主要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依据人民法院的决议,还可能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者以及其他各个方面的经营管理人员。
《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