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的明确规定,关于惩治涉及特定行业的犯罪行为,被处以从业禁止的罪犯,其禁业期限的起算点始于刑罚实际执行完毕或获得假释之时。在此期间,从业禁止的效力自应自然适用。而对于被宣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最终被实施假释的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应当自其获准假释之日开始予以计算。
根据本项法规的相关规定,关于从业禁止的期限,限定为三年及以上但不超过五年的时间跨度。人民法院根据特定罪行所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防止再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必要性,有权在该期限范围内,酌情决定从业禁止的具体期限。
《刑法》第三十七条
从业禁止的期限是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从业禁止的效力当然适用于刑罚执行期间。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业禁止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根据本条规定,从业禁止的期限是三年至五年。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在三年和五年之间,酌情确定从业禁止的具体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