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领域中,探视权与探望权并无实质性的区别。尽管两者在表述方式上有所差异,但实际本质却是相同的,即均源于探望的权利。所谓探望权,也称为会面交往权,其具体含义为,离婚之后未直接承担养育责任的父母任何一方有权享有与其未成年子女进行探访、联系、会面、交往以及短期共同生活等权利。从法学理论角度分析,探望权实际上是亲权的派生权益之一,只要双方存在亲子关系,非直接负责抚养的一方理应拥有该项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