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盗取三十万元财物后已积极退回,将有可能根据具体情况适度减轻对行为人的刑罚惩罚,即在原本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基础之上略微减量。
依据国家相关律法条规,对于犯罪者实施了盗窃价值高达三十万元之财物的行为,我们认为这已经构成了“尤其严重”的犯罪情节,相应地,其应受到的处罚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同时还须缴纳罚金或被依法没收全部财产。
然而,如果罪犯能够采取积极主动的措施,将所盗窃的财物全数归还给受害人或应予以交还被害人者,那么法院有权考虑酌情从轻抑或是进一步减轻对此等罪犯的刑罚惩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