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想迅速采取行动来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以下建议供您参考:
首先,您需要使用电话银行服务来实施账户冻结止付操作。
具体方法如下:
拨打诈骗账号所属银行的客户服务热线,根据语音提示输入对应的诈骗账号;接着,请反复连续错误输入三次账户密码,待系统验证确认后,即可成功将诈骗账号冻结止付,直至次日零点结束。
其次,您也可选择通过登录网上银行进行账户冻结止付,步骤如下:
首先,访问诈骗账号所属银行的官方网站,并点击进入“网上银行”页面;接下来,在相应位置输入诈骗账号,同样地,请反复连续错误输入三次账户密码,待系统验证确认后,便能成功地将诈骗账号冻结止付,冻结期限同样为当日晚上十二点整。
另外,对于跨行转账的情况,您还可以前往转出行银行的营业网点,向工作人员申请对已转出的资金执行紧急拦截操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金融机构擅自解冻被人民法院冻结的款项,致冻结款项被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已转移的款项。在限期内未能追回的,应当裁定该金融机构在转移的款项范围内以自己的财产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