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特定的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分公司,若产生收益则需依法履行相关的纳税义务,但如若无任何收益则无需纳税(仅针对企业所得税)。
然而,也存在部分地方政府规定,即便是未产生收入,也应根据相关费用支出的实际情况来核定相应的收入额从而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
在此类情况下,如已成功申请并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便必须严格按照当地税务法规履行纳税义务。
而如果尚未领取任何发票,则需要联系所在地的税务管理部门进行沟通,以明确是否需要进行缴纳或在何种情况下可以申请豁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