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取保候审期间,如经执行机关批准,被取保候审者是可以暂时离开其居住地的。
然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取保候审人员若无正当理由,则不可自行离开所居住的城市或县区。
当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宣布对某案件当事人进行取保候审时,对于负责执行此项任务的派出所来说,在他们正式批准被取保候审人员离开其居住的市、县之前,必须事先获得做出该取保候审决定的机关之明确同意。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条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