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赂,即为了获取不正当权益而向对应岗位或特定个体付出货币资产及其他形式的物质利益,以尽可能排除客观存在的竞争威胁,从而实现更为丰厚的个人或是企业经济利益。
重要表征主要包括:
第一,针对特定对象给予或接收现金作为贿赂的行为;
其次,付出或接受各类形式的费用(推广活动经费、赞助、广告宣传费用、劳动报酬等)、礼品礼盒等支付形态的贿赂行为;
再次,给予或接收各类有价值的证券(债权、股权等财产凭证);
此外,付出或接收实物利益(包括各种高级生活设备、奢华消费品、艺术品、收藏品等特殊物品,以及房屋、汽车等大型商品)也是最为常见的贿赂手段;
最后,还有其他形式的贿赂方式,例如削减债务、提供担保、免费娱乐、旅行、考察等具有财产性质的资源和荣誉、特殊待遇等非财产性的资源;
另外,附加明确回报的佣金或是不予真实记录的佣金支付也可以视作商业贿赂的一种常见形式。
《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
【介绍贿赂罪】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