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在一般情况下,进行路边批发业务无需缴纳任何税款。
然而从理论上来讲,个体摊贩如果以私人身份开展商业活动,他们应该根据其获得的经营收益来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然而不幸的是,由于他们的地摊销售收入和成本难以精确界定,因此通常会给予这些个体经营者直接豁免纳税或根据他们的人口数量核定应缴纳的税额的待遇。
另一方面,他们所进行的商业活动如果涉及增值税的缴纳范围,就可以被视为小型规模纳税人,享受3%的税率标准。
但是特别指出的是,对于那些每次销售金额不高于500元、每月销售总额不大于2万元的个体摊贩而言,则有权享受增值税的免征优惠政策。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