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之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主观层面来看,前者往往寻求通过操控人质获得财务上的收益或是其它不当权益,而后者则以非法限制他人自主活动为主要目的;
其次,从客观情节来看,绑架罪往往涉及到严重暴力行为,使得受害者无法进行抵挡,而反观非法拘禁罪,其通常表现为轻微程度地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再者,在事物发生的关联性与因果关系上,绑架罪往往体现为通过施行绑架行为来获取财务上的收益,或者通过扣押人质以期获得更多非法定益,而非法拘禁罪多数情况下都是由行为人与受害者之间因为种种纠纷与利益冲突而引发,且在事故起因角度看,受害者往往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过错。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
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