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交通肇事逃逸的状况中,保险公司通常无法提供补偿。
逃逸行为被视为逃避责任的表现,在此情形之下,保险公司保留不提供赔偿的权利。
第三者责任险旨在保障因交通事故而遭受实际损害的第三方当事人的权益,然而倘若被保险人的逃逸行径致使第三方损失进一步扩增,这无疑会增大保险公司的理赔负担。
因此,对于此类追加的损失,保险公司享有拒绝赔偿的法定权力。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指的是在发生交通意外之后,行为人为了躲避法律依法追责而选择逃离现场的不当行为。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