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阶段的取保候审过程中,被依法取保候审之人如未获执行机构相应允许,不得擅自离开其所在的市、县级行政区域。
如此规定旨在确保司法机关能够适时地通过有效通知渠道将相关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召唤至现场,以便进行进一步的案件调查工作。
在特定情形下,倘若经由执行机构的核准并同意,取保候审中的人士仍有可能获得离境许可,然而,必须满足一系列特殊条件,且需经历严谨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