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方面的情况,解决方法应视具体情况而定,若您身为孕妇却遭遇到公司解雇的情况时,那么贵公司在这个问题上理当为您支付相应的补偿资金。
然而,关于补偿金额的确定,则需依据您所处的职位性质进行评估。
如您是正式员工的话,那么公司最低限度应该以您的服务年数为基准,向您提供数个月的薪资作为补偿。
然而如果您目前仅担任临时工或仍处于试用期阶段,那么可能无法获得如此高额的赔偿。
但是,无论您属于哪一类成员,公司均无权无故解除与您的雇佣关系,必须为其行为给出合理解释。
若公司未充分解释即决定将您解雇,那么在这样的前提下,他们还应另外支付您一笔额外补偿。
因此,若您不幸遭遇类似情况,我们强烈建议您寻求当地劳动监察部门的协助,由他们在法律层面帮您维护应有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
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