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您已经决定要结束这段婚姻,然而面对着年幼的孩子,您心中充满了割舍不断的亲情,那么这个时候,您需要深入地思考和权衡利弊。
首先,您应该仔细审视自己的内心,认真考虑婚姻是否真正走到了无法挽救的地步?双方能够在共同照顾孩子方面达成共识吗?如果双方能够坐下来进行深度对话,或许能寻找到解决问题的策略,从而保全整个家庭的完整。
在这个过程中,您需要站在孩子的角度去设想,离婚对于他们来说无疑是个沉重打击。
尤其是那些年龄尚小的孩子们,他们可能并不理解为何身为父母的您与对方选择分开。
因此,在处理相关事宜时,您应尽最大努力降低对他们心灵的创伤。
关于财产分割的问题同样棘手不已,若双方对此存在重大分歧,最好寻求法律途径来加以解决。
尽管如此会使离婚程序变得繁琐,但是对比之下,它将对孩子产生较少负面影响。
如若最终避免不了离婚的现实,尽量维持良好的父母亲关系,并共同承担起抚养孩子的责任,才是最为明智之举。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