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非法占有之意图为载体,借助诋毁真实或掩盖事实真相的手段,从而非法掠夺达到一定数目之公私财物的行径方可被称之为诈骗犯罪。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此类犯罪的构成要素包含以下几个重要环节:
第
一,犯罪客体必须为公私财物所有权,且其受侵害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体的财物,但不可涉及其他不法利益;
第
二,在犯罪行为的实施层面,即必须通过欺诈手法(如捏造事实或掩盖真相)取得较数量值的公私财物;
第
三,犯罪主体通常为一般在职人员;
第
四,从主观角度来看,犯罪心态应是蓄意为之。
再进一步阐述,举证诈骗行为所需的证据主要依赖于两个方面:
第
一,可以证明自身受骗的各类证据,这些证据可能包括微信、支付宝的聊天记录、通话记录,能够证明实际发生事件的证人证词,以及相关文件和资料等;
第
二,财产支付记录,包括银行转账记录、已交付现金的金额及方式,微信和支付宝的交易历史,车辆买卖和房产变更手续等,这些资料都可以用于证明将资金或财物交给对方的日期、地点和详细过程。
当诈骗罪犯使受害者决定处分财产之后,犯罪者或者第三方则可通过此种方式获得该财产。
对于诈骗犯罪的完成形式,也就是所谓的罪行既遂而言,应该理解为诈骗诡计致使受害者遭受财产损失或者已经形成财产受损的紧迫威胁,在此种情况下,受害者不仅仅局限于自然人身份,同时也包括有权力的单位以及国家在内。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某些恶意拖欠贷款的行为亦有可能划入信用卡诈骗罪范畴,这是因为这种行为常常是基于非法拥有的意图,利用信用卡作为手段从事诈骗活动,从而获取大量的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