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需更换身份证,贵客可径直前往居住地公安局设立的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办理相关手续;受理点接收到换领或补领的申请材料之后,会立即将此项业务的相关信息准确无误地传输至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待户籍地县级公安局核实并签发通过之后,居住地的派出所便会立即处理该项事务。
收到经过严格审核和签发的制成文件的信息后,居住地的公安局应于法律规定的时效内完成相应的制证工作以及核验和发放流程;
同时,申请人只需凭借领证回执,便可前往受理点取回属于自己的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