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借款期间产生的年息为2分为5,超过了国家法定一年内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之数,那么我们可以判定此种利息支付方式存在过高现象,可能涉及到法律问题,因此这类争议性较大的案件将难以得到法庭的认可及支持;反之,若在借款确认以前、过程中以及之后的任何环节,借款者所支付的利息均未达到该限制范围之内,且利息费用的确合理负担,那么这些情形下的借款利息就被视为合法,并应得到法庭的充分肯定与支持。
我们要明确理解,利息实际上就是货币在一段特定时间段里的占用费,即为借出货币或货币资本的持有人(债权人方面)从借款人(债务方)那里获取到的报酬,反映了贷款双方之间的经济关系和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