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企业停工停产导致员工无法继续担任原先职位,则对其所作补偿通常视同劳动者薪酬总额。
在安排员工重新就业时,应依照新的工资协议标准支付薪酬,且此新报酬同时不应低于本地区法律规定的相应最低工资。
造成企业停工停产的原因繁多,例如某些行业可能因天气条件骤变而影响正常生产运营,另有些情况则归咎于资本周转失灵或者原料供应缺失等。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