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关于离婚财产分配及前夫债务归属问题上,若原先协议约定将财产归于女方所有,那么男方在离婚前所欠产生之债务便属个人责任范畴,女方无需对此类债务负责。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之下,例如双方婚姻期间为了共同生活或者履行子女抚育、父母赡养等法定义务而承受的债务,则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担之责任事项,离婚之时需用夫妻共有资产进行偿还。
在此情况中,夫妇各方的个人债务应按照个人财产范围进行负责;至于夫妻二人共同承担的债务,则应从夫妻共有财产当中进行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