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被判定构成掩饰或隐瞒犯罪所得罪行,经主动退还赃物之后,司法机构会在以下的法定判处囚禁期限的标准基础上进行适当的刑罚裁量减免。
然而,根据法律规定,减刑之后,实际执行的监狱期限仍须不得低于原定则定的刑期的二分之一。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利益罪行,是指明知处于犯罪所得及其所产生的收益状态下,却依然执意实施窝藏、转移、收买、代替销售或利用其他手段掩盖或隐匿的行动,这一行为通常由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及企业机构来承担。
关于此种罪行的法定判处囚禁期限的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1.对于自然人随意触犯此项罪名的,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以及附加处以罚款的刑罚;如果情节较为严重,其将面临三年至七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款。
2.而相较于自然人,单位若触犯本罪,将会受到罚金处罚,同时针对其直接责任人,需要参照上述规定实施一定的惩罚措施。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