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案件的一般执行时间规定为六个月之久。
此期限主要适用于具有明确可供执行财产的案件,在此类案件中,执行法院通常会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所有的执行事务。
但若存在特殊情况必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向本院院长或者副院长提交相应的申请批示。
且申请延长执行期限时,应于期限界定前五日内履行相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