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法律法规中,已明确规定了公证遗嘱拥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及优先性,如有多个种类的遗嘱存在,均需遵循公正遗嘱的规定。
自然人在生前可能会设立多份遗嘱,且其内容也可能存在差异,此时我们必须从而判定这些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还需要仔细比较各份遗嘱的法律效力的大小分类,以便更好地理解遗嘱法律效力之间的复杂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在多份遗嘱生效力相当的情况下,后面签署的遗嘱其法律效力将高于以前签署的遗嘱;但若多份遗嘱存在相互冲突的情况,则应遵照
最后签署的那份遗嘱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