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经过人民法院定罪量刑之前,一旦被拘押于看守所以上的场所中,仅能证明其涉嫌犯罪。
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奉行无罪推定原则,即在未经法院作出有罪判定前,我们应保持对被告人的清白毋庸置疑的态度。
因此,若需将长期被羁押的人员释放或更改监禁方式,必须基于充分的事实和证据支持,不可随意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
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