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所租赁的电动车并不支持退款服务,那么您可考虑下列几种对策以应对此问题:
首先,积极地与出租方进行洽谈,向其阐明在经您仔细权衡之后,决定不再继续使用此类电动车;
其次,询问其是否能提供其他相应的解决策略,如调换一台性能更优或者更符合您需求的车辆,或者稍作延迟租期等;
再者,您还可以尝试在二手交易市场中售卖此辆电动车,以此来获取一定量的经济补偿;
另外,如果您身边有亲朋好友恰好需要一部电动车,您亦可考虑将这部电动车以转租的方式提供给他们;再者,若您已对该电动车彻底失去了兴趣,而出租方又坚持不接受退车申请,那么您便只能被迫采取
最后的手段,那就是支付额外的罚款或者租赁费用,从而达到终结该租赁合同的目的。
总而言之,不论您最终选择上述何种方法,都应该尽量做好与出租方之间的协调工作,并且务必保证对所有的条约以及费用细则有深入的理解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
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